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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县教育局行政执法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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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嵩明县县教育局行政执法制度
公开文本
一、执法行政机关
嵩明县县教育局
二、执法职责
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行政规章。
㈡研究制定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各项计划,提出教育发展的重点、规模、进度和步骤,对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㈢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的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直属学校(单位)。
㈣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建立、调整、撤销及其发展规模、学制、专业设置等审核或报批工作。
㈤统筹管理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政策;负责教育基建计划和教学设备配备年度计划的编制;检测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及使用情况;管理直属单位的教育事业经费;负责全县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及统计信息的管理与服务;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行政监察工作和教育资金的审计工作。
㈥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评估工作。
㈦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德育、智育、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青少年科技活动的校外教育等工作。
㈧抓好直属学校(单位)党建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㈨负责全县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㈩负责编制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管理全县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负责组织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普通高中会考、高考、自学考试;管理和指导全县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工作。
(十一) 监督管理直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负责指导全县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和学校后勤社会化工作。
(十二) 指导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三) 负责指导全县学校的保卫、安全、保密、档案等工作。
(十四) 协助县政府管理教育督导,拟订全县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进行督导评估。
(十五)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行政执法依据(18部
序号
法规、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9月1日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1日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1日
2002年12月28日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年4月1日
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月1日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年3月14日
主席令第19号
7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
1995年12月12日
国务院令第188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
2000年7月1日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四、行政执法事项(42项)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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