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提高信贷业务办理效率,促进业务的开展,优化信贷结构,根据有关法律、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XXXX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XXXX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XXXX行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规范低风险业务操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在客户提供低风险担保的条件下,各级经营机构为其提供的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信贷业务。
第二章低风险担保范围和业务办理流程
第四条低风险担保方式包括:
(一)存款足额质押;
(二)交存100%保证金;
(三)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经省联社核准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开立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包含担保、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质押。
第五条低风险信贷业务由各级经营机构在规定权限内可直接办理,不许经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审议,超过规定权限需报上级审批(核准),其流程为:
客户申请→受理并调查→审查→有权人审批→报上级审批(核准)→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用收回。
第三章出质人条件和应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出质人条件:
(一)法人存款质押担保出质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个人存款质押担保出质人应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
(三)100%保证金及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出质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构)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为出质人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出质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政府的有关批文(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
(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
(三)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资格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
(四)出质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出具董事会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明(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出质人经过年检有效的贷款卡(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
(七)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自然人为出质人时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出质人及配偶的身份有效证明(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
(二)出质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原件);
(三)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法人一单位定期存单做存款质押的,出资人除提交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应同时提交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书面文件;
(三)出质人委托贷款机构向存款机构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开具定期存单委托书》;
(四)出质人在存款机构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第十条个人存款质押的,出质人除提交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储蓄存单、存折等存款证明。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应同时提交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而使用其储蓄存单、存折并由财产共有人签字的书面文件;
(二)存款人在存款机构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三)以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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