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金融监督管理法
第一节金融监督管理法概述
一、金融监管法的概念
(一)金融监管的概念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狭义的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广义的金融监管除包括狭义的金融监管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
一般意义的金融监管是指狭义的金融监管。
(二)金融监管法的概念
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金融监管的目标
(一)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有人把金融比作当今社会经济体系中的“神经中枢”,牵一发而动全身。金融监管是金融这个现代经济“神经中枢”的“安全阀门”。
(二)促进金融业开展公平竞争。
(三)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金融监管的原则
是金融监管主体在进行金融监管的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是指金融监管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二)公开、公正的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
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在实施金融监管活动的过程中必须站在公平正直的立场上,保证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平等地位,维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适度监管的原则
适度即适当,该原则要求金融监管主体遵循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其监管行为不能干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
(四)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
指监管主体充分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
(五)效率原则
法律上的效率,意指法律的成本与效益之间的比率关系。
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既包括金融监管的经济效率,也包括行政效率。
(六)协调性原则
指监管主体之间职责分明、分工合理、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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