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赔偿的最高金额,但是最高的赔偿金额也不超过一千元。即使委托人投递的贵重物品丢失或是损毁了,也是按照最高赔偿金额。据邮政局有关人士说,目前市内的这些快递公司虽然有工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是快递公司应该履行的最基本义务,快递公司不能因为消费者没有另行交纳一笔保险费就使消费者的快件处于一种安全性不确定的不‘保险’状态。”
2、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排除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此条款确定了实际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原则,这完全符合合同法公平诚实信用的指导原则,也符合普通百姓心目中的公平正义观。而做为下位法的《邮政法》和邮政部门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将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或5倍,已明显违背上位法的规定。消费者做为弱势群体,本应有法律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然而《邮政法》却更多的侧重保护邮政企业及非邮政快递企业的利益,与《合同法》规定不符,也我们所追求的法律价值背道而驰,应排队除其适应。即不管是邮政部门批准的快递企业还是非邮政部门批准的快递企业都应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托运人进行合理赔偿,赔偿全部损失(包括间接损失).
快件丢失赔偿问题初探
2008-04-01 13:31:51| 分类: 理论研讨|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岛城律师事务所3月28号会议
曲广贤整理
近几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中国社会与WTO并轨以后,民营快递行业迅速崛起,快递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行业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各种快递纠纷与日俱增,尤其是有关快件丢失而引起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
关键字快递行业快件丢失赔偿
案情
小王2008年1月1日通过快递公司寄发邮件,邮件内装有其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国家办颁发的资格证明等重要证件。在邮寄时其本人没有选择保价。2008年2月小王指定的接受人仍没有收到该重要邮件,于是小王询问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告知“由于其内部工作人员辞职后私自带走寄件人信件,现信件已经无法查找”。双方就赔付问题产生争议。
一法理分析
1、现行赔偿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规定,对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一旦遗失,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应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而根据《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中又将这一原则具体化为按实际损失补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包裹类的物品最不超过所付邮费的5倍。
基于上述规定,现在大部分企业抱住这根救命草,而有恃无恐。很多企业的运单后面都是根据国务院的这一规章规定将此标准做为企业赔偿的最高标准,利用“霸王条款”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因此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当事人最后得到的赔偿和自己的损失相比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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