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及解析(1)
出资形式
案例一
甲
A
B
C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生产
A
B
C
提供厂房和设备,经估价25万元
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原私营家具厂厂长,丰富管理经验,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1)
试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三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额虽然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三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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