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婚姻法》与《继承法》之婚内继承分析.doc分析我国信托业发展环境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摘要】文章分析了新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多元化,对个人和家庭财产性质的分类栌和区分日益困难。《继承法》宗旨是保证赊财产继承方面的权益,而《婚姻法》倾向启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完整,但由凯于家庭血缘关系所带来的身份角色的独特辁性,两者在协调财产利益关系时,不可避殆免的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复杂联系,矛盾和躁冲突也必然会随之而来。
1导言
《继委承法》二十五条写道:“一旦发生继承后桊,继承人有意放弃遗产继承的,应在遗产癀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没有表示的鼓,一律视为自动接受继承。”在目前《婚歉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明令规定,舳夫妻现有婚姻基础上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遗嘱明确指出归属拓其中一方的情况之外。针对这二者的条文内容,在法律界引出了一个话题纠纷:在瓷现有婚姻基础上,若在继承人未明确指出其遗产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的前提下,在苓继承发生之后、遗产处置之前,夫妻双方疥中的一人是否可不征得其配偶的同意而单途方作出放弃继承的法律表示?
2两种答悉案之争
对上述问题的回答,目前法律界欹有存在两种相对立的观点,实务派认为:姑夫妻两人中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单方作出推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是来自桌学术界的声音:他们表示,可在不征询配乍偶意见的前提下,夫妻当中任何一人都具淹有单独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权利。缸
实务派的论述依据
继承人如选择放弃崔继承权利,其本行为涉嫌规避法律、钻司嗉法漏洞,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得滥艰用权利原则相违背。比如,继承人如果和埒配偶关系恶化,想单独继承遗产而选择放柢弃婚内继承,而在离婚后又使用其他手段均获得遗产处置权。举一个简单的实例:甲6、乙具有法定婚姻关系,甲因感情纠纷不和提起诉讼离婚。在诉讼期间,甲母因病渥去世,留下大量遗产但未立下遗嘱,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甲此时会可选择放弃继承湃遗产权利。其行为一旦获得法律支持,则脂遗产全部由甲父继承。而在离婚之后,甲剪又可以继承其父名下的全部遗产。因而甲镆充分利用了法律漏洞达到了规避遗产分割伎的目的。
学术界的论述理由
学术界的埔论证理由主要有两点。
其一,继承开始社并不意味已实现继承,在处置遗产前,继
跗承人放弃的是遗产继承权,并非所有权。继承人配偶的遗产权利,只在条件充分成熟时才可实现,即必须在继承人接受遗产摹后,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其配偶才享有蔼相应的财产权利。
其二,如果继承人放鳓弃继承权利的决定,必须经其配偶同意后才可生效,其后果是混同了继承法律关系祢和婚姻法律关系,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对瘌法定继承人来说,接受遗产是义务而非权觞利,这显然有违配偶双方地位平等原则。
对二者争论结果的总结
经仔细分析司法觌实务派和学术界两种观点,很容易发现前崦者的观点主要以《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⒛定为依据:它详细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阀处置权利;而学术界的观点,则主要是以《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为辩证依据瘅,即其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有关规定。但是,从他们形成的辩证理由来看,二者螺都没有综合分析前面所提及的两个法条之镐间的联系。
为此,本文总结了上述争论吣结果,得到了以下总结内容。
首先,在徒表面上,《继承法》与《婚姻法》在回答上述问题时并不相互冲突,而是具有高度
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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