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册.doc嘉荫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册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嘉荫县司法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第十一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部门规章
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
4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
5
黑龙江省关于<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司法厅
6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
7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司法部
8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
9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
10
《律师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司法部
11
《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
三、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5项)
1、种类: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2、种类:办理律师执业证(初审)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关于<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十条
3、种类:办理公证员执业证(初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4、种类:设立公证机构(初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
5、种类: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33项)
1、处罚条件:以贬低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以贬低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2、处罚条件: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3、处罚条件: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处罚处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4、处罚条件: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处罚处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5、处罚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处罚处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6、处罚条件: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处罚处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7、处罚条件: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处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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