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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范围之界定【开题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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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范围之界定
专业班级:法学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范围的研究背景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现代建筑技术的高度发达而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它是一项复合型权利,是对一栋楼房中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集合。由于“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因此,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核心权利,但对其理论研究的不足,立法保护的缺漏,使其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最易发生纠纷和最易受到侵害的权利。因此,探讨共有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共有权的行使,而且也是完善其本身的需要。“共有权,也称‘共用部分持份权’或‘持份共有权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结构中另一重要的‘物法性’要素,其与另一‘物法性要素’即专有所有权共同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两个灵魂’——共同性灵魂与单独性灵魂。共有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之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因此,共用部分作为共有权的客体,成为共有权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因素,决定了共有权的范围和性质,从某种程度上说,正确识别共用部分的范围,是共有权合理行使并得以有效保护的关键。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范围之界定的意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是现代民法上一项基本的不动产所有制形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按通说包含三种法律关系:对专有部分形成的专有权法律关系、对共有部分形成的共有权法律关系以及因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同管理而形成的成员权法律关系。其中,共有权法律关系尤其复杂,现实生活中因共有权而产生的纠纷占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绝大部分。专有权的范围和基于专有权产生的管理权的范围较明确。在现实中。容易产生纠纷的是共有权,《物权法》对共有权的范围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基于共有权产生的纠纷颇多,有必要对共有权范围进行梳理,提出处理性质不同的共有权纠纷的原则。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排除式的识别模式,即认为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为共用部分,典型的立法例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现行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第2条第4项规定,共用部分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建筑物的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成为共用部分的附属建筑物”;第4条规定:“共用部分”即指“通过数个专有部分之走廊,楼梯及其他构造上供区分所有权人全体或部分共用的建筑物部分。”易言之,在日本,除去法定专有部分及约定专有部分外,都属于共有部分,而且共有部分又有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之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99条对共用部分也做了明定,即“区分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之共同部分,推定为各所有人之共有”。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条第4款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厦专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属专有之附属建筑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列举式
该模式没有对共用部分下定义,而是采列举方法规定哪些属于共用部分,采用此种识别标准的国家主要是意大利。《意大利民法典》对区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进行了列举,该法典第1117条规定:“在权利证书未作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建筑物的下列部分属于不同楼层或者同一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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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问道九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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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