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行政执法涉案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制度,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和《广东省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涉案物品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包括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物品和罚没物品。
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物品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登记保存、封存或扣押的涉案物品。
罚没物品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涉案物品,包括:生产或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用于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工具、设备、产品标识、包装物、检验及检定印、证等物品,以及用于计量作弊的计量器具。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涉案物品应建立、健全相应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出库结算对帐和处置程序等制度。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设立涉案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涉案物品保管人员,对涉案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涉案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涉案物品;不得将涉案物品交由不具备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不得自行拍卖涉案物品。
第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管理和处置涉案物品时,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文书。
没收罚没物品时,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并由各地级市(顺德)局财务部门统一到省局计财处办理领用和缴销手续。
第八条依法应当罚没的物品,应开具罚没物品清单。罚没物品清单应当详细记载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没收时间等详细情况,并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还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本部门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次日起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与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并将交接情况做好书面记录,由交接双方签字认可
。
按照《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及时销毁的除外。
第十条保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罚没物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罚没物品保管部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所涉及到的罚没物品,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统一处置。
第十二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按以下程序处理:(一)符合拍卖条件或经过技术处理后符合拍卖条件的,由行政执法机构移交计划财务机构依法处理;(二)依法应当监督销毁的,经行政执法机构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销毁。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构移交给计划财务机构的罚没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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