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
第二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承诺
第三节订立合同的形式
第四节合同的内容
第五节合同的成立
第六节缔约过失责任
第一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构成条件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要约开始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三、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构成条件
1、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
2、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应当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有两种情形下的要约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而不影响其要约的效力。
(1)发布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具有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并自由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此时的商业广告即视为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案例:被告百货公司在广告中说,某年某月某日9点整,本商场原价100多块钱的女士皮包、皮衣1块钱特价出售。原告(男性)那天赶到商场,却被店家以女士用品不卖给男性为由加以拒绝。于是原告起诉到法院,被告以广告是要约诱引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抗辩能成立吗?
要约要求内容确定、具体。广告原则上是要约诱引,但在这个案子中,优惠广告有确定的时间和确定的内容,而且没有规定男士不得享受该项优惠,所以,本案的广告应该认为是要约而非要约诱引。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两者的区别:
1、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3、约邀请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区分标准:
1、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
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区分
4、根据交易习惯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区分
如果还区别不清,原则上应当视为要约邀请
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要约的开始生效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使要约不生效。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使生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一)承诺的概念
(二)承诺的构成条件
二、承诺的效力
(一)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二)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三、确认书的法律问题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条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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