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3
第三章人员管理 4
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 5
第五章数据管理 6
第六章应急管理 7
第七章安全监测和检查 7
第八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9〕338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市信用平台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信用平台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用户实施”的基本原则。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市信用平台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有关市信用平台建设单位、市信用平台用户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单位”)、市信用平台对外服务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杭州市信用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负责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任何与市信用平台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其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害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市信用平台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发改委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信用平台安全管理的基本规范和制度。
(二)检查、督促、指导市信用平台建设、维护、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评价、通报。
(三)组织市信用平台建设、维护、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市信用中心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信用平台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相关技术标准。
(二)及时收集、分析、上报市信用平台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市信用平台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保护技术工作。
第七条用户单位及服务机构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根据市信用平台安全管理规范和制度,落实本单位使用市信用平台时的安全管理措施。
(二)与市信用平台存在数据交换,或接入市信用平台的其他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信息系统安全建设,配备、调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前置交换设备和接入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八条市信用平台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市信用平台的开发人员、管理维护人员
及使用人员(以上人员简称“平台工作人员”)。平台工作人员应维护公共信用信息及相关资料档案安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
第九条平台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信用信息安全的相关培训,非在编政府工作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条平台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市信用平台操作权限和岗位职责操作平台。不得将本人操作账户或CA介质转予他人使用,不得将公共信用信息泄漏给与具体工作无关的第三方。
第十一条平台工作人员办理转岗或离职手续,应将本人的账户信息报送市信用中心进行注销,将所接触或掌握的信用信息,向市信用中心作专项交接。
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加强对服务器、网络设备、用户端设备的登记和规范化管理。确保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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