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苏狱规〔2011〕7号
江苏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司法部7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逐级审核、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监狱成立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7人。委员会主任由监狱分管刑罚执行的监狱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监管、改造的监狱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狱内侦查、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刑务劳动作业、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名单应及时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监区(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由局分管领导召集省局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审核组审核,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应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条办理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前,监狱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全年控制比例,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具体方案,经监狱分管刑罚执行的领导同意后下发至监区(分监区),同时将方案电子稿报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第六条监区(分监区)根据监狱要求召开全体民警会议认真部署,并及时召开会议对罪犯进行教育动员,公开减刑、假释条件、比例、名额和有关要求。
第七条监区(分监区)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监狱方案,公布所有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名单。
罪犯个人根据减刑、假释条件,结合自身改造实际,提出申请减刑、假释或放弃减刑、假释的书面材料(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首次减刑除外)。
第八条监区(分监区)根据减刑、假释名额和罪犯个人申请,结合监区(分监区)的分类考核情况,按照监狱确定的差额比例择优确定拟减刑、假释人员
名单,并予以公示。同时应组织罪犯开展小组评议、测评。公示时间为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及格式见附件(一)。
第九条监区(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罪犯服刑表现,结合罪犯小组评议、测评的结果,集体讨论提出建议(三级管理的分监区还须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
监区(分监区)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监区(分监区)主要负责人应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通案记录》上签名,并加盖监区公章。
监区(分监区)集体评议后,应当将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公示内容及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条监区(分监区)报送刑罚执行科的拟减刑、假释案件卷宗材料应编写页码,按下列顺序同时兼顾时间先后装订整齐:
(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死缓、无期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呈报表;
(三)提请罪犯减刑(假释)通案记录;
(四)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加、减刑判决书、裁定书;
(五)罪犯入监登记表;
(六)罪犯奖惩审批表;
(七)罪犯等级评定表;
(八)罪犯评审鉴定表;
(九)罪犯悔改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
(十)顽危类罪犯转化材料;
(十一)罪犯老病残认定材料;
(十二)罪犯奖励计分考核台账;
(十三)罪犯改造小结;
(十四)罪犯普法教育学习心得;
(十五)其他材料。
监区(分监区)还应将拟减刑、假释罪犯送审表纸质档、电子档各一份报刑罚执行科,其中送审表纸质档应由监区(分监区)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
第十一条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应在收到监区(分监区)上报的拟假释人员名单之后,刑罚执行科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之前,根据拟假释罪犯的原犯罪情况、家庭社会史、面谈情况、出监测试结果和改造表现等,进行重新犯罪综合分析评估,并制作填写《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第十二条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分监区)上报和心理健康指导中心送交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四)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审核中发现监区(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区(分监区)在3日内补交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刑罚执行科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由承办人、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刑罚执行科公章,连同监区(分监区)报送的材料和心理健康指导中心送交的材料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将减刑、假释通案表送驻监检察机关。
第十三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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