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烟草专卖局查处涉烟案件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卖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经费管理工作,做到案件报结的同时卷宗要归档,案件对应的各项费用要与归档卷宗一一对应,实现对专卖查处违法涉烟案件及相关费用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和控制,提高效率,切实保证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是指烟草专卖局单独或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单独办理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进行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经费是指烟草专卖局用于查处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所需的经费及对其他执法部门共同办理和单独办理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奖励和办案补贴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移送公安机关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办理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要报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凡涉烟违法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的要将相关证明材料报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应配备人员负责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费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的相关经费使用范围
第七条涉烟案件相关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案件举报人的奖励费用。
、检测、取证费。指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和取证等费用。
、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指在办案过程中扣留违法烟草制品和罚没烟草制品发生的搬运、运输、仓储、销毁等费用。
、器材费。指办案所需的专用器具、器材费用支出。
。指参加办案行动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费用。
。指支付有关部门协同烟草部门办案所发生的费用。
。指对一线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费和发给协助办案单位的奖励费以及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人员的补助费用。
。指召开打假打私动员大会和组织新闻报道等专项宣传费用。
第三章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经费支付标准
第八条举报费、奖励费的支付标准按照市局规定执行。
第四章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涉及的经费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涉及的经费支出必须要有正式发票或合法收据。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具正式发票或合法收据的,必须由办案人员说明支付的原因、标准及具体金额,并附案件卷宗材料,经专卖监督管理科集体研究提出书面意见,财务科严格审核,按规定权限报省局或市局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举报费的支付。举报费的支付要健全制度。举报要有记录,并有领导审批签字;支付举报费时必须列出奖励的依据和金额。
(一)专卖办在办理支付给举报人的举报费要做到一案一结。即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办理违法涉烟案件取得成果后,凭与之对应的完整卷宗和举报费审批手续进行举报费审批。
(二)在审批案件举报费时,必须持市局统一制定的案件奖呈报表、举报记录、罚没卷烟入库单、卷烟作价单、质检报告等材料办理举报费审批手续,经专卖办负责人审核后,呈局领导审批。
(三) 专卖监督管理部从财务部领取支付给举报人的奖励费用,领款凭证上必须有负责人和经办人(经办人要求两人以上)签字,经办人和举报人不能为同一人。向举报人交付举报费时,举报人必须在举报费支付单据上签字或手印;或者由两名以上的经办人员签字领款,监督支付。
第十三条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涉及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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