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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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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节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
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记录案发现场的检查经过及结果。
第十条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车辆、通讯工具等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十一条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其他物证必须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二条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2、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3、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需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询问前应当向被询问人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请求回避等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当事人、证人在场的,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四条询问内容应当针对违法行为展开,对违法行为的主体、事件经过、违法物品等情节进行询问。询问笔录记录完毕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按手印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五条一般程序案件涉案卷烟必须抽样送检,执法人员应当,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有二名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并说明理由。抽取的试样应当在二日内全数邮寄送至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测)站。具体抽样事由依据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鉴别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依据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违法案件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规定》(试行)执行,出具涉案物品核价表。
第十七条调查取证期间,执法人员可以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当事人调查询问过程以及其他取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调取能够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其他视听资料。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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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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