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基本规范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医院
医务科
2007年2月24日,卫生部长高强发布卫生部令第53号, 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定义
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
适用对象
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
目的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条
监督管理
卫生部(卫计委)-------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格式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前记
正文
后记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附件1
前记
包括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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