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婚姻法解释(三)》的法律精神与解释方法.doc简述《婚姻法解释(三)》的法律精神与解释方法
《婚姻法解释(三)》的法律精神与解释方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的法律精神与解释方法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婚姻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从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出发,用法律“定纷止争”的安定性特征来回应现实社会中婚姻关系发展、变化的新情况,通过法律的规范来实现“实然”与“应然”之沟通。文章以新形势下《婚姻法解释(三)》对传统民法理论的新突破为视角,对其法律精神与解释策略的应用进行解读,以便更加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立法本意,推动其正确适用,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 法律精神解释策略
简介:李杉,昆明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法学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
1009-0592(2012)01-279-03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及法律规范的总称。为更加准确地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立法本意,正确适用《婚姻法》规定的各项规则,客观、妥善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维护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特别是妇女以及子女的合法权益,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理由的解释(三)》,并且已经于2011年8月13日起正式施行。
众所周知,一个时代的法律特点,主要取决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的特征。《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便是从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出发,用法律“定纷止争”的安定性特征来回应现实社会中婚姻关系发展、变化的新情况;通过法律的规范来实现“实然”与“应然”之沟通。由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质,婚姻法具有强烈的性。具体研读最高法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中的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从确认“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公法性质①,到“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的举证责任分配②……均体现了我国司法界在司法实践中对传统民法学理论的一定创新。
事实上,《婚姻法解释(三)》备受传统所诘难的并不主要是上述两点创新③,论战的重点是在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和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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