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股权交易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所依法为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权提供交易服务,挂牌公司股东数量在法定的非公众范围之内。
第二条本所只允许在本所注册的合格投资人进入投资。挂牌公司原始股东不符合条件未注册未合格投资人的(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只能继续持有公司股权,或通过市场以协议方式买入或卖出股权。不能通过交易系统在做市期间、集合竞价期间参与买卖公司及市场其他挂牌公司股权。
第三条本所采用做市商双向报价、集合竞价、买卖双方协商定价的混合型交易制度。不进行集中连续竞价交易。
第四条在做市商双向报价期间,投资人根据做市商报价提交限价定单。对优于做市商报价的投资人定单,做市商必须与其成交;对处于做市商报价范围以外的定单,做市商选择是否与订单人成交。投资人定单之间不直接配对成交。
第五条在集合竞价期间,所有符合条件的定单成交,均为有效成交,投资人均应接受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
第六条在协商定价交易期间,投资人之间经协商就交易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通过交易系统报单确认交易达成,并进行股权交割和资金清算。
第七条本所实行股权挂牌交易保荐制度。股权挂牌交易应当由在本所注册取得保荐资格的机构保荐。
第八条公司股权交易为现款现货交易,不得采用信用方式。
第九条市场交易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做市商之间合谋,损害投资人利益。
第十条公司申请其股权进入本所挂牌交易,须经至少一名保荐人进行保荐。
第十一条公司申请在本所进行股权挂牌交易,须具备一定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向本所申请股权挂牌交易,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文件。
第十三条本所在收到申请公司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后2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挂牌文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移交市场独立专家审核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通知申请公司。出现特殊情况时,专家审核委员会可以暂缓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专家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本所对其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本所复核通过后,由保荐机构向市场监管机构报送挂牌交易备案文件。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在收到挂牌交易备案文件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本所将安排申请公司在10个交易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在申请公司发布《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后5个工作日,本所将安排申请公司在本所正式挂牌交易。
第十八条股权正式挂牌转让之前,申请挂牌公司须将公司全部股权移送本所登记托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集中登记托管。
第十九条挂牌公司原始股东、市场投资人均须在市场登记托管部门或其授权代办机构,开立投资人股权账户。
第二十条投资人开设股权账户,应同时在本所指定的第三方银行开设资金账户;股权账户和资金账户须配套使用。
第二十一条除挂牌公司原始股东以外的其他一般自热人,不得开立股权账户。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禁止参与本交易市场股权交易的自然人、法人,不得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做市商双向报价和投资人定单的数量单位为挂牌交易公司全部股份的1/200,即一手,或其整数倍。买卖不足一手部分随整手一并卖出或买入,否则不成交。
第二十三条市场报价或定单均价为实价,投资人定单均为限价定单。
第二十四条市场全部买卖定单或做市商报价不得高于(或低于)前一成交日收盘价的15%。
第二十五条做市商双向报价、投资人定单限当市有限。
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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