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招商引资财政扶持
激励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区内外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和拉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企业发展激励办法(暂行)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激励办法适用于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在城关区区域内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同时根据拉萨市“招大招强”的目标要求,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均可入驻城关区,并享受此办法。
第一条:财政扶持
(一)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二)企业在城关区注册并纳税,可按照企业纳税总额连续3年享受以下的财政扶持,第4年起按照城关区企业年缴纳税额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执行。企业获得扶持资金奖励上交个人所得税后不享受再次扶持:
1、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30%;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5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
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35%;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至25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40%。扶持时限可根据企业情况按照年度或季度执行。
2、企业(个人)所得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30%;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5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35%;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40%。根据《税务法》的相关规定,上缴的所得税国家和地方六四分成,国家将上缴的所得税划拨地方后,我区将按照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相应比例予以扶持。
企业税收贡献突出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一事一议。
如中央税收扶持政策发生变动,以中央政策为准执行。
(三)企业年缴纳税额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按照“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扶持已入驻城关的企业发展,由城关区财政局根据对企业的考核情况进行激励,使企业入驻城关发展安心、放心。具体为: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收总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按激励比列计算激励资金。具体激励比例为: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5%;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10%;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15%;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20%;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25%;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30%;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35%。
第二条:结算时间和支付方式。
(一)享受扶持和激励的企业,在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上报城关区财政局;企业所属税务分局在7个工作日内向城关区财政局出具企业税收证明;之后,财政局与拉萨城发实业有限公司7个工作日内协调支付事宜;全部手续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由城关区财政局予以兑现扶持和激励资金。
(二)兑现扶持和激励资金时限原则按照一个季度兑现
一次,如企业有要求,可按月或年度执行。
第三条:总部经济扶持和奖励比例
(一)经城关区认定的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即可享受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二)企业只需按照提供的场所面积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即可入驻城关区经济孵化中心,当年年底达到税收金额的招商企业,保证金将予以全额返还。
1、年实际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我区提供30㎡左右的办公场所;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我区提供60㎡左右的办公场所;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我区提供90㎡左右的办公场所。
2、年缴纳税收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根据实际情况可一事一议。
3、成立的总部经济管理公司,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年递增1000万元以上,上限为3亿元人民币。
(三)单个园区管理公司引进的总部经济不得列入其他园区统筹范围,个人或其他单位引进的总部经济可列入园区,但不作为园区管理公司的统计范围内。
(四)股权投资企业
1、以单个入园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税款总额包括增值税、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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