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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旧城改造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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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溪县旧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85    更新时间:2012-12-19 16:08:58
 

苍溪县旧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苍府办发[2012] 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有序、稳妥推进旧城改造,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旧城改造是指对县城建成区危旧房、棚户区和基础设施不配套、居住环境较差的部分片区进行更新改造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旧城改造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成片规模开发,限制零星开发、低档次重复开发;突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等公益设施的配套完善。
第四条旧城改造实行“政府主导、业主自愿,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市场运作、企业为主、居民参与”的模式。
第五条旧城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实施,在符合
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改造范围
第六条旧城改造范围以《苍溪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为依据分步实施。其具体改造区域、改造时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基本条件如下:
(一)危旧建筑、影响市容市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基础设施严重落后或不配套的;
(二)因公共利益和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征收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或棚户区、城中村需要改造的。
第七条根据县城总体规划,旧城改造划分为重点支持、鼓励开发、禁止开发区域。
(一)重点支持区域:市政重点工程、城市景观建设涉及相邻或周边区域;严重影响城市布局与城市形象的区域以及城市棚户区、城中村。
(二)鼓励改造区域: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基础设施严重落后或不配套,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危旧住宅区。
(三)禁止改造区域:居住条件良好、配套功能完善、建筑布局合理,未对城市风貌造成影响的区域;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审定旧城改造的有关政策、片区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开发项目,协调解决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制定旧城改造近期、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旧城区发展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旧城改造项目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按照县城总体规划,根据拟改造地块(区域)所处的位置、现状,对用地性质、规模、开发期限、规划控制指标、规划设计标准及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等提出具体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重要依据。未带规划条件的(含国有资产处置)地块(区域),不得对其资产进行处置,县国土资源局不予供地。
旧城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在改造区域内应建设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并与旧城改造项目同步实施。主要包括:绿地建设、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停车场、雨污水排放等。修建规模必须与居住环境、人口规模相对应。
第十条旧城改造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要求,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旧城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划管理规定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由项目业主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审查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在原规划条件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基础上可再增加6%以内的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相关规定依法交纳土地出让金。
(一)旧城改造项目中,超出规划条件再向社会公众提供永久无偿开放的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
(二)旧城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因规划变更需要局部调整的。
第四章土地房屋征收
第十二条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开发项目批准后,按照“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的原则,涉及农村居民的将其转为城镇居民,农村社区转为城市社区,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涉及工业、仓储等用地的按程序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征收旧城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收前应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
第十四条征收旧城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执行省、市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对其予以综合补偿。
第十五条收回国有划拨土地,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偿收回或作适当补助;收回国有出让土地的,按剩余使用年限以市场评估价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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