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台前县慈善总会章程》、《台前县慈善总会资金、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财经、财务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会使用的收入票据是由县财政局发放的《河南省接收社会捐赠》专用票据,按照票据使用管理规定建立票据台帐,实行领、销制度。
(三)本会实行阳光透明财务管理。坚持“取之于社会,用之于贫困群体”,收入、支出合法、合规,定期向理事大会做出财务报告。接受审计监督及社会监督,重大事项在县电视台向社会公示。
(四)本会财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由经办人签字、监察委员会审核、会长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重大事项支出须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由执行理事会研究、会签后报会长签字批准列支;办公经费支出由秘书处研究、会签后报会长签字批准列支。
第二条财务人员职责
(一)由县财局为本会设财务会计一名,本会设现金会计一名,实物会计一名,并设立银行专户。
(二)本会财务会计职责:
(1)按照财务制度设立帐目,并按科目记帐,做到帐帐相符,做到日清月结;
(2)负责财务印鉴和会长个人印鉴的保管与使用;
(3)负责银行帐户的管理,每月与银行对帐,避免差错;
(4)负责开具转帐支票,支票必须印鉴齐全;
(5)本会由会长一支笔签字,没有会长签字批准,不得报销记帐;
(6)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努力做好本会财务工作。
(三)本会现金会计职责:
(1)负责现金的收、支,做好现金日记帐。按照财务制度编报记帐凭证,交由财务会计记帐;
(2)负责本人个人印鉴的保管与使用;
(3)开具现金支票要报会长批准,并在财务会计处加盖印鉴;
(4)按照程序由会长签字批准后发放救助资金现金,报销办公经费支出等;
(5)每月要坚持与银行、财务会计对帐,做到不错、不差、相符。
(四)本会实物会计职责:
(1)负责本会捐赠实物的收缴、发放、保管和记帐;
(2)按照救助程序由会长签批后按清单发放救助实物并记帐,做到帐、物相符;
(3)负责专用票据的领取和核销,建立票据台帐,对本会使用票据者坚持领、销制度,做到清白、相符;
(4)负责来本会交纳捐赠资金的票据开、核;
(5)与本会有关业务人员核对捐赠与救助实物,做到相符、清楚。
第三条资金收入管理
(一)本会收入类资金资产来源于社会各界捐赠,捐赠收入分为慈善基金收入、慈善资金收入、慈善实物收入、慈善经费收入四项;
(二)慈善基金收入为创始基金、为本会固定资金,只动息、不动本;
(三)慈善资金收入用於按计划投放社会救助;
(四)慈善资产收入的实物,通过合法渠道转变为资金的转入慈善资金收入,不能转现的直接用于投放社会救助;
(五)各项慈善资金、资产捐赠,由实物会计开具收据,执行理事会经办人在收据上签字,交财务记账。
第四条慈善资金支出管理
慈善基金(创始基金)为本会永久性资金,利息转入经费收入,动息不动本。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群体重大疾病等)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动用本基金
进行救助。
(二)慈善资金的支出,按照申请救助人的申请,由单位推荐,由执行理事会受理、调查,提出意见,执行理事会研究提出救助方案,由执行理事长审核签字后,报会长办公会审批,由会长签字后交财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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