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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慈善协会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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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慈善协会财务管理办法.doc北京市慈善协会财务管理办法2013-08-09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慈善协会财务管理,使财务收支更加规范化、公开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 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慈善协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慈善协会会计业务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二) 慈善协会财务部负责协会的日常财务收支核算工作。负责办理收付款业务、捐赠物资明细账登记手续;负责建立各项收入、支出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捐赠物资明细帐等帐簿;定期向协会领导及理事会、监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三) 慈善协会财务部根据协会工作计划,于每年三月十五日之前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告》、《年度项目预算方案》,报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编制出上一年《财务年度决算报告》向协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报告并经过审议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二、 资金管理(一)收入管理:1、慈善协会的收入来源为公益性募捐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利息收入等。公益性募捐收入只能用于社会救助项目支出;政府补助收入主要用于慈善协会的管理费支出,利息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救助项目管理费支出、筹资宣传费用支出的不足部分。公益性募捐收入属于专项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捐赠人指定受助对象的,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按照捐赠人指定的用途使用、发放捐赠款;对于捐赠人没有指定捐赠款的具体用途或受助对象的,要根据慈善协会制定的《实施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支出捐赠款。2、凡收到捐赠、义举所得的现金或支票,必须为捐赠个人或捐赠单位开具“北京市接收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及时将支票、现金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或长时间超库存现金额度。(-)支出管理慈善协会的支出主要分为管理费费支出、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及筹资费用支出等。1、 管理费支出来源主要是政府补助收入。主要用于慈善协会工作人员支出、办公费支出及项目管理费支出和宣传活动费支出等。办公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参照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2、 业务活动成本支出来源主要是公益性捐赠收入。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内容主要是救助项目支出,需严格按照《年度项目预算方案》所确定的项目安排支出。临时性的救助项目支出要根据慈善协会《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审批程序执行。紧急救灾项目支出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经驻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财务部设立“救助项目支出明细帐”,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及时记录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报销程序1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秘书长审批;1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不含)的支出由慈善协会主要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支出需慈善协会驻会领导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执行。报销程序:1、 1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需由用款部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借领支票或现金手续。2、 各项支出报销,必须持国家统一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其中购物发票要有品名、数量、单价等。3、 经费支出后,报销票据须经经办人、验收人、部门主管、协会领导签字后报销。出差人员回京后,应在5日内到财务部报销,结清借用的差旅费。4、 各项支出无特殊情况,应在10日内报销,5、 车辆停车费、过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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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