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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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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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及相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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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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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法律冲突指内容相互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内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各国的立法互有歧异。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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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冲突的种类
1、国际法律冲突:指不同国家的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2、区际法律冲突:指同一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民商事法律的冲突3、人际法律冲突:指同一国家内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部落,不同的宗教信仰者,甚至不同阶层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4、时际法律冲突:指同一法律体系内新法与旧法或前法与后法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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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通过制定国内和国际的冲突规范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商事实体规范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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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两种含义:,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仅仅限于涉外民事关系。。
是一个极有分歧观点的问题,不能绝对化,采取发展的眼光。
英美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也认为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应该包括在国际私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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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
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特别是法国,则把国际私法作很广义的理解,认为它除了冲突规范外,还应该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籍问题和管辖权规范。近年来,也有些法国国际私法学家主张国际私法也应包括统一实体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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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
(二)国际私法的名称
1.(一)法则说或法则区别说(Traite de Statuts, Theory of Statutes)巴托鲁斯(Bartolus)
(Conflict of Laws,或译为法律冲突论)罗登堡(Christian Rodenburg)
(Die Raeumliche Herrschaft der Rechtsnormen)萨维尼(Savigny)
(Anwendung der Auslaendischen Gesetze/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s)德国奥斯塔特(öerstadt)
(Foreign Privat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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