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农牧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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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农牧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送审稿)
2016年3月
平罗县农牧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事项汇总表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数量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注

行政许可类
共21项
共126项
共210项
共105项

行政处罚类
共200项
共1600项
共1979项
共995项

行政强制类
共21项
共105项
共190项
共105项

行政征收类
共3项
共15项
共30项
共15项

行政给付类
共0项
共0项
共0项
共0项

行政检查类
共18项
共74项
共176项
共90项

行政确认类
共2项
共12项
共12项
共10项

行政奖励类
共9项
共45项
共45项
共45项

行政裁决类
共1项
共5项
共9项
共5项

其他类
共16项
共78项
共112项
共80项
合计
共291项
共2060项
共2753项
共1455项
平罗县农牧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 生产经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部门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
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
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
,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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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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