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送审稿)
2016年3月
平罗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事项汇总表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数量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注
一
行政许可类
共20项
共119项
共127项
共95项
二
行政处罚类
共58项
共372项
共632项
共348项
三
行政强制类
共15项
共67项
共83项
共90项
四
行政征收类
共6项
共33项
共55项
共36项
五
行政给付类
共1项
共6项
共5项
共6项
六
行政检查类
共12项
共52项
共55项
共53项
七
行政确认类
共1项
共5项
共5项
共5项
八
行政奖励类
共4项
共20项
共20项
共20项
九
行政裁决类
共1项
共5项
共6项
共5项
十
其他类
共7项
共34项
共40项
共35项
合计
共125项
共713项
共1028项
共693项
平罗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行
政
许
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改)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八条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审批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资源浪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蜂蜜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局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
政
许
可
取水许可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改)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8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直接从河道、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平罗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