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树煤矿就2011年11月20日李正新
重伤事故经过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经过
2011年11月20日中午11:30分左右,主井工人李正新在矿车下放掉道的情况下,与当班安全员韩勇一起上来帮忙抬矿车,矿车掉道位置在第二道挡车栏处,当时韩勇叫绞车工闫玉华将钢丝绳拉紧,闫玉华将钢丝绳拉紧之后,李正新就仓促上去抬第二道挡车栏,刚把矿车抬上道,矿车就迅速下滑,将李正新挂翻,当时李正新头在矿车里面,脚在矿车上面,倒栽于矿车中,韩勇迅速将其抱出,当时头、鼻均出血,与12:30分左右送往毕节市医院救治诊断为额骨、鼻梁骨、双腿均骨折,现仍在医院治疗。
二、事故原因
根据这起重伤事故的经过,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1) 煤矿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平时班前会,都会讲到各个方面的安全管理,但只讲到面而未讲到点。就这起事故而言,矿车掉道后,究竟怎样处理才为妥当,才能安全,从未注重,而导致抬矿车时,方法不当,酿成这起事故
2) 当班安全员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当班安全员指示绞车工将钢丝绳拉紧,但是究竟拉紧没有,达到安全状态没有,因为叫拉紧而未彻底拉紧,致使矿车归道后迅速下滑,导致这起事故的发生
3) 当班绞车工严重失职。当班安全员责令其将钢丝绳拉紧,而实际上在调查绞车工时,他说尚存一段未拉紧,导致矿车归道后迅速下滑,导致事故的发生。
4) 当班工人李正新方法不当,冒险蛮干。李正新在未确认矿车是否安全的前提下,贸然抬矿车。再就是方法不当,矿车掉道后,必须用长件工具,斜井抬矿车必须将钢丝绳拉紧,还要有人指挥,统一口令,正是他的冒险蛮干导致这起事故的长生
综上所述,如果以上这四个方面,只要有一个方面到位,就可能避免这起事故的发生。
三、为了更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微杜渐,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建议对这起事故的处理意见如下:
1) 当班带班矿长陈永兵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罚款200元。
2) 当班安全员韩勇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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