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课法律护我成长
法律的特殊关怀
案例一:
“上初一的小明父母离异,谁也不愿承担抚养责任,小明常在父、母两处跑来跑去,后来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经常逃课,终于在别人的教唆、引诱下因偷窃而进了少管所。”
案例二:
2001年4月,重庆市江北区一家浙江人开办的个体加工厂雇用了来自贵州、湖北的4名孩子,这几个孩子只有十三四岁。每人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生意好时一人工作18小时,没有假日,他们的“年薪”是1500元。老板规定工人必须做满一年才发工资,没有钱也回不了家。工人吃住都在车间,晚上大门锁住,一个星期的饭菜都见不到肉星。一名15岁的童工因弹棉花时左手被机器链条绞伤,送到医院包扎后仅过几天,就被老板赶出并分文不给。
1、案例一、二中,分别反映了一种什么现象?
2、这些现象有何危害?
3、案例中的孩子应该怎么办?
4、依据是什么?
想一想
什么是未成年人?
在我国,年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就是未成年人。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刑法》
《民法通则》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资源链接
《宪法》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八年级政治法律护我成长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