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电子签名法
(1)电子签名法的首要任务在于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2)电子签名法调整因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电子签名法属于民法。
(4)电子签名法为民事特别法。
1)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目的
从法律角度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调整因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保障电子商务安全,为电子签名的应用扫除法律障碍是电子签名法的目的。
2)电子签名法的体系
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的体系为:(1)适用范围;(2)基本概念的定义;(3)技术中立原则和解释原则;(4)签名规则;(5)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名的承认。欧盟《电子签名指令》的体系为:(1)相关定义;(2)确定电子签名的效力的原则;(3)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的国内国际市场准入;(4)电子签名认证提供商的责任;(5)生效和修改。
1)签名的功能
签名的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对于文件内容的确认,签名者应该对自己签署的文件依文件文义负责。
2)电子签名的概念
电子签名,是指用以证明电子信息签署者的身份并附加于电子信息中的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信息。
电子签名一般来讲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签名人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名的事实;
(2)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
(3)如果当事人双方关于签名的真伪发生争执,能够由公正的第三方仲裁者通过验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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