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收费站安全及安全管理
唐山曹妃甸滨海大道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及管理
公路收费站安全及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既是人们生命健康的保障,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更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高速公路收费所是一个面向广大司乘的服务性窗口,其安全生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安全生产既是人们生命健康的保障,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更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公路收费所是一个面向广大司乘的服务性窗口,其安全生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人民财产及人身安全的大事,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公路收费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注重整体效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狠抓落实,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构建安全立体防控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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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员工不清楚自己的安全职责,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安全是管安全人员的事情,安全意识差。如工作时违章违规操作或是疏忽大意,就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所内窃案不断。
犯罪分子盯住了公路收费所站每日收取的通行费票款,其数额很大,并且收上来的通行费都要先存放在收费站内,然后等银行定期来解款,安全形势严峻。
抢劫未遂案例
2012年11月16日凌晨5时58分,江(江底)石(石林)公路陆良境内大莫古收费站发生持枪抢劫案,由于收费员和保安的顽强抵抗,犯罪嫌疑人没有抢到钱财。案发后,陆良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的侦查工作,在曲靖市公安局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对现场认真细致的勘查,对案发现场附近的多个村委会群众进行走访调查,及时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资某,并于11月26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资某,查获了作案时所用的猎枪一支,成功侦破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并以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资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抢劫未遂。在庭审中,被告人资某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资某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资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资某没有提起上诉。
被告人资某所持作案的猎枪是其父亲于1974年购买用于看管果林用的,没有办理持枪证件,今年3月15日,资某的父亲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期1年
有的员工对安全防护设施操作不熟练,有的甚至不会操作。还有一些员工只知道注意安全,不知道注意哪些方面,不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岗位安全职责。
逃费车辆冲卡日益增多
逃费车辆冲卡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由于此种车辆冲卡时速度极快,而我们的工作人员潜意识里一直认为车道属于安全通道,一般不会留意冲卡行驶车辆,而正因如此,隐患随时可能出现。
收费所站安全管理目标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四无”,即无责任事故、无火灾事故、无员工违法犯罪、无经济损失事故。
收费所站安全管理按照区域划分可以分为
收费现场安全管理、上下班途中安全管理和收费所站办公区、宿舍区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内容:收费现场安全管理:包括防火、防盗、防抢、防雷电、防意外交通事故等内容;上下班途中安全管理:包括防抢、防意外交通事故;收费所站办公区、宿舍区安全管理:包括防火、防盗、用电管理、食物卫生、员工外出、外来人员管理、票管室安全以及车辆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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