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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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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森林云南的决定》和《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资金。
省级公益林是按照《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区划界定,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公益林林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管理、使用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补偿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权属为国有的每年每亩补偿5元,权属为集体或者个人的每年每亩补偿10元。省级财政补偿资金包括公共管护支出和管护补助支出两部分。;,。
第五条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为省级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第六条天保工程区权属为国有的省级公益林纳入国家天保二期森林管护补助,不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用于省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省级公益林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森林资源档案建立、责任状检查考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林区公路维护和建设以及管护站点建设、补偿政策和业务的宣传培训等开支;州(市),用于当地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省级公益林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森林资源档案建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林区公路维护和建设以及管护站点建设、补偿政策和业务的宣传培训等开支。此经费要严格按照以上范围开支,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汽车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安排的项目中,属于管护站点建设、林区道路维护由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八条省级公益林的权属为国有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省级公益林管护劳务费的部分原则上不得低于70%;其余的由县级财政列支,统一用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基层林业站和管护单位建立省级公益林资源档案、检查验收、林区道路维护、管护站点建设、补植补造和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其中属于林区道路维护、管护站点建设的项目由州市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验收。
省级公益林为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其管护补助支出计划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单位性质和核定的补偿面积、管护难易程度确定;未设专门机构经营管理的省级公益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聘请专职人员进行统一管护,其管护补助支出由县级统一使用。
第九条使用权属于集体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按照补偿费、管护劳务费和监管费分别安排使用。
(一)补偿费是指对省级公益林所有权为集体的经济补偿。补偿费占全部管护补助支出的比例不低于50%,根据核定的面积兑付给全体村民或者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具体使用方案和分配比例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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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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