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检测站工作的实习报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状况,保障在用运输车辆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为本地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主管部门。交通厅(局)对检测站的建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条经认定的检测站,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监督检测和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站对运输车辆进行技术状况监督检测,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检测站的职责第五条检测站的主要任务:
(一)对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三)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及其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果等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四)按受公安、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为其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第六条检测站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尚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地方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测。
第七条检测站使用的计量仪具应按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周期检定,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八条对经过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经认定的检测站应出具检测结果证明,检测结果证明可作为交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依据之一和维修车辆的出厂凭证。
第九条检测站应建立检测档案,并定期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检测结果证明和检测档案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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