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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赃物返还问题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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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赃物返还问题研究
来源: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应秀良   发布时间:2010-9-7 16:06:53   【字号:大中小】【关闭】
[论文提要] 赃款赃物的返还是刑事诉讼中普遍现象,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设有原则性规定。实务中,赃款赃物的返还存在实体法规范缺失、返还程序不规范、返还条件设置欠科学等诸多问题。鉴于赃款赃物的刑事返还制度与民事返还制度存在重大差别,构建刑事返还制度时,应当处理好“先刑后民”与“刑民并行”、“一事再理”与“放弃权利”以及刑事返还与债的清偿的关系。构建赃款赃物返还制度的构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害人的确定;刑事返还的申报与公告;返还时间的确定和发现遗漏的处理;刑事返还的裁决;救济程序的设置;刑事返还的执行等方面。(全文9835字)
赃款赃物的返还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只设有原则性的规定,这一制度在框架设计方面或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均存在明显的缺漏。赃款赃物的返还是否应当“审执分离”?赃款赃物不特定时应当如何向各被害人分配?刑事返还
[1]制度与民事返还制度关系如何等诸多问题仍需深入探讨。本文以赃款赃物的刑事返还为中心,着重就制度的构建作尝试性探讨。
一、赃款赃物刑事返还的现行制度与实务
(一)赃款赃物处理的现行制度
我国法律对于赃款赃物处理(包括没收和返还)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1997年,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安部《通知》)第五条规定:“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及孳息总额的比例发放还被害人。”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9条前半部分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第294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五)部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规定:“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无法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从上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1)刑事返还是与刑事没收相并列赃款赃物的处置方式之一,刑事返还是将现存的、权属清晰的原物返还给被害人,没收则是通过一定程序和形式,将赃款赃物归为确定为国家所有。(2)刑事返还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返还适用于“非法占有、处置”的犯罪行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于“人身权利、财物毁损”的犯罪行为。并且,对于前者,刑事返还程序排斥附带民事诉讼的救济方法,亦即被害人不能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寻求救济。(3)刑事返还与民事返还适用时机不同。刑事返还是被害人获得救济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刑事返还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赃款赃物刑事返还的实务做法
对外公布的赃款赃物返还案例并不多见,重庆加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军、王鑫、黄良伟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其中一例(以下简称重庆加加案)。
[2]该案返还程序如下:
2008年4月24日,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联合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冻结、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的清理、登记、审查、发还工作。联合处置小组办公地点设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小组发布第1号《公告》称:“为全面有效地保护涉案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迅速、有序地做好本案赃款、赃物的处置,请以前从未向相关司法机关登记报案的本案被害人,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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