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填报指南
国家统计局投资司
湖北省统计局投资处
主要内容
相关统计法律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概念和原则
项目单位统计基础资料及报送要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填报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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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贵单位有计划总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则应填报:投资年报基层表(H101-1表)、投资月报基层表(H20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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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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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红线
项目填报单位要守住四条红线,坚决做到:
不虚报、瞒报固定资产投资;
不以任何形式重复报送已经完工的或在建的项目;
不报送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统计范围的项目(或投资);
不准让非项目单位的人员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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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概念和原则
(一)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经营或管理而持有,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主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有形资产即为固定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不是直接用于出售的产品;二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区别于流动资产;三是为有形资产,具有实物特征,区别于无形资产。具体应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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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概念和原则
(二)固定资产投资
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包括固定资产更新、改建、扩建、新建等活动。固定资产投资属于实物投资,区别于金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的承担物表现为机器、设备、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而金融投资表现为金融资产的增加。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各种经济组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从建设准备开始,经过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建成投产,到投产后投资回收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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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概念和原则
(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原则
遵循四条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为了全面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情况,不论列入何种计划,也不论使用何种资金,只要是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的项目或工程,都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2)建设项目不可分割的原则:在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资金来源多元化的情况下,为了观察一个建设项目的全貌并反映其投资效果,必须坚持项目不可分割的原则,即把一个建设项目完整地放在一类投资统计报表中。如跨市州的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等项目必须作为一个项目整体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统计局投资处直接报送。
(3)工作量的原则: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属于实物投资的一部分,建设单位或企、事单位的金融投资、与其他单位的联营投资、预付工程款、预付设备材料款、设备未到现场等没有用到工程实体上的,都不应计算固定资产投资。它与建设单位的财务支出不同。
(4)“在地”原则: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建设单位从地域上看在什么地方建设即由该地统计,跨省区和跨地区的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等项目除外,要单独向省统计局投资处直接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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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概念和原则
(四)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城镇和农村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及城镇个体户正在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国防、人防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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