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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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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O0四年十一月
目录
总则……………………………………1
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3
建筑间距………………………………18
建筑退让………………………………21
建筑高度控制…………………………25
建筑外部环境控制……………………27
绿地控制………………………………31
城市道路、停车场……………………34
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综合……………39
附则……………………………………45
附录一计算规则………………………………46
附录二名词解释………………………………52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例…………………………5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嘉兴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嘉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市域内县、市所在地城镇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凡在嘉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的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本规定执行。尚无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见表2-1)。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在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进行建设,应根据城市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2)的规定执行。
凡(表2-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等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项目用地拆迁范围。
对应当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第七条根据嘉兴市现状,按照《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二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旧城区:即城中片(旧城中心区)和城外片。具体范围为:由
环城河(西)、新塍塘、东升路、菜花泾港、长板塘、铁路正线、沪杭复线铁路83号桥、环城河(南)所围成的区域。
新区:旧城区以外的地区。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道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道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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