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荒地租赁经营合同
甲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村村民委员会(出租方)
乙方:亚克林业(重庆)有限公司(承租方)
为加快酉阳县速生丰产林原料林基地建设,促进林纸一体化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赁荒山荒地的面积、地点
甲方受所在农户的委托,并通过村民委员会决议,自愿将原属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荒山荒地,以及村、组集体经营使用的荒山荒地(包括租赁范围内的零星林地) 亩(以下简称造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速生丰产原料林基地建设,该造林地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相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件1(造林地四至界限图)所示。其最终之实际承包面积以甲、乙双方会同通过1:10000地形图实地勾绘面积或罗盘仪实测水平面积为准,其测量设备、测量人员、测量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测量完毕,甲、乙双方对所测量的结果作一个确认,该确认书作为合同附件2(租赁土地面积确认书)。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23年,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租赁费及支付办法
每亩荒山荒地每年租赁费为壹元人民币(﹒年)租赁期内租赁费共计人民币元整(¥元),由乙方分两期支付给甲方:第一期,本合同签订后先支付60﹪,即人民币元整(¥元);第二期,待乙方取得本合同中所涉及的有关造林地的林权证,再支付40﹪,即为人民币元整(¥元)。
属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的租赁费,待乙方付清所有款项,由甲方登记造册一次性付给农户。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提供的造林地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
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应提交造林地权属证书的复印件作为附件。在没有提交权属证书之前,甲方必须提供可证明该土地权属的其它有关文件(附件3)。
甲方负责向原土地承包人公示本合同,原土地承包人表示同意并严格遵守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之合同确认书。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甲方负责清理完造林地上的附着物(林木、农作物等),否则,甲方放弃对地上附着物的权利,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用。
在租赁期满后,无偿收回土地。
督促本村村民积极配合,防止牛羊践踏造林地和在造林地内砍柴、烧火等不利于乙方开展工作的一切活动。
甲方对该合同的所有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甲方主动协助乙方申请办理或变更林权证等相关手续。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租赁期限内,由乙方自筹资金、设备、技术、自组人员,建造原料林基地,其自主经营权不受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造林地之林地用途(修建临时看守点和林道除外)。
在租赁期届满后,乙方应将租赁地及尚未采伐的附着物归还甲方。
依照本合同,按期、按额向甲方支付租赁费。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若季节性临时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劳动力。
六、违约责任
、,甲方赔偿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甲方赔偿合同总价25﹪的违约金给乙方。
,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乙方应赔偿合同总价25﹪的违约金给甲方。
七、土地使用权、林权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甲方所属市(县)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或变更土地使用权及林权手续,将本合同项下造林地之土地、林木的相关权利人变更为乙方。
办理林权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各一份备案。
十一、附件
造林地四至界限图;
租赁土地面积确认书;
合同确认书;
村民会议决议;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甲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村村民委员会(章)
甲方代表(签字):
二00四年月日
乙方:亚克林业(重庆)有限公司(章)
乙方代表(签字):
二00四年月日
鉴证机关: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章)
二00四年月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人民政府(章)
二00四年月日
附件1:
租赁地四至界限图
钟多镇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二00 四年月日
附件2
租赁土地面积确认书
经甲、乙双方用1:10000地形图实地勾绘或用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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