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1503-198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四乙基铅是一种汽油添加剂,在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可引起接触者的急性中毒。原急性中毒诊断标准自实施至今已近十年,其间,又有与此相关的标准颁布实施,为更有效地防治急性四乙基铅中毒,根据国家规定对原标准予以修订。
本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对急性轻度中毒和重度中毒的诊断指标、重度中毒治疗原则以及"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进行了部分补充和修改,并在本标准附录中增加了"基础体温、血压、脉搏的测量方法及标准",使诊断标准更为明确、合理,便于应用。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锦州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锦西化工总厂职防所负责起草。大连市劳动卫生研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锦州石化公司医院,锦西炼化总厂职工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Tetraethyl Lead Poisoning
GBZ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大量接触四乙基铅引起的以急性中毒性脑病及精神障碍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四乙基铅、乙基液或高浓度乙基汽油引起的急性中毒。非职业活动中接触四乙基铅、乙基液和高浓度乙基汽油引起的急性中毒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大量四乙基铅的职业史,出现以急性脑病及其精神障碍为主的临床症状、体征,结合作业场所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类似表现的疾病,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
出现失眠、多梦、头痛、食欲不振、恶心等类神经症症状,在短时间内消退。
5 诊断与分级标准
轻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重,出现严重失眠、恶梦、剧烈头痛、头昏等症状,且具有下列一项者
a)易兴奋、急躁、易怒、焦虑不安等轻度精神障碍;
b)癔症型类神经症表现;
c)基础体温、血压或脉搏降低,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精神运动性兴奋;
b)意识障碍呈请妄状态或昏迷;
c)癫痫样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6 处理原则
治疗原则
现场处理:
立即离开中毒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鞋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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