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籍核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新生入学
(一)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师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二、转学
1、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师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三、休学与退学
(一)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须持在团以上(含团级)医疗证明,经学校审查,由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的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患传染病的,须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师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复学。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的视为辍学。
四、留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准留级。
五、毕业初中学生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初中义务教育证书由师教育局审定、备案、加盖钢印。
八、其他
(一)学生正常和非正常死亡,学校都应及时报告师教育局,并在60天内注销学籍;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按程序报师教育局备案。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10月中小学学籍核准制度
(二):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
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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