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的士基金
管
理
使
用
办
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暖的士基金”的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本着捐助公开、受助公平、使用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条“暖的士基金”是由北京市交通运输工会、北京交通台、北京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祥龙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银建投资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共同发起,主要用于我市出租汽车司机及其家庭成员重大疾病医疗和因突发事件或意外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临时应急救助。
第三条捐资发起“暖的士基金”的出租汽车企业作为本专项基金的会员单位。
第四条本管理使用办法适用于“暖的士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五条本专项基金可接受社会公募,基金来源于:
1、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交通运输工会、北京交通台等相关部门的资助或拨款;
2、出租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3、其他关心出租汽车司机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的自愿捐赠;
4、专项募集活动所得资金和企业的定向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专项基金账号设在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募集的资金全部进入北京市温暖基金会账户,按照北京市温暖基金会相关管理制度和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管理。
基金会账号
户名:北京市温暖基金会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长安街支行
账号:01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六条救助对象
会员单位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非会员单位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驾驶人员。
第七条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医疗救助
1、会员单位的出租汽车运营人员本人患重大疾病,享受政府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后生活仍难以维持的,经审核后,依据其自付医药费用金额给予相应救助。救助标准如下:(单位:万元)
自付额
3≤¥<5
5≤¥<8
8≤¥<10
¥≥10
救助比例
25%
30%
35%
5万元
本单项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受助者不得再申请;未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申请者,可重复申请,但必须提供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票据,以往申请所用的医疗
费用票据不得用于重复申请,一年内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最高救助额度。
2、会员单位的出租汽车运营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享受政府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后生活仍难以维持的,依据其自付医药费用金额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评审程序研究后,发放一定数额的慰问金。
3、非会员单位的出租汽车司机本人患重大疾病,享受政府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后生活仍难以维持的,经审核后,依据其自付医药费用金额给予相应救助。救助标准如下:(单位:万元)
自付额
3≤¥<5
5≤¥<8
8≤¥<10
¥≥10
救助比例
15%
20%
25%
3万元
本单项最高救助金额为3万元,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受助者不得再申请;未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申请者,可重复申请,但必须提供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票据,以往申请所用的医疗费用票据不得用于重复申请,一年内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最高救助额度。
因特殊困难超出上述救助额度的,须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评审程序研究决定。
(二)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救助
会员单位的出租汽车运营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和非会员单位的出租汽车司机,因突发事件或意外灾害,依法享受有关部门经济补偿后,本人或家庭仍有较大损失和特殊困难的,依据其损失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给予
2000—5000元的经济救助。
(三)其他救助
其他救助是指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认定需要帮扶救助的其他事项或开展的其他项目,救助内容和标准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一)凡符合本专项基金救助条件的出租汽车司机,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须填写《“暖的士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享受大病救助的,需提交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药费单据及医疗收费凭证的复印件;
3、申请意外灾害救助的,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申请其他困难救助的,按照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程序所需提交的必要证明。
(二)经所在单位(工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工会)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需经属地街道(乡镇)总工会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复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其困难情况确定救助标准和救助金额,并在基金会网站上公示
管理使用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