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
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
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市直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
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
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
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
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
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
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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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
需要确需临时调整培训和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报市委组
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
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
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
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
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
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
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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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和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
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 天以内(含 15 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
15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80%控制;超过 30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70%控制。上述天数含
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 3000 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由各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自行
组织培训或委托培训机构承办。委托培训机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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