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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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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与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第七条各单位要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与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和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合计1401008030350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延至乡镇及以下。各单位应当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择优选择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优先选择本市内党校、高校等培训基地。第十二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第十三条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住宿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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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