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刑罚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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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一、犯罪刑罚预防的概念
指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刑罚的方法,揭露犯罪、惩罚和改造罪犯,从而预防再犯,并儆戒虞犯,教育全体社会成员的一项特殊强制措施和防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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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
,存在于刑罚自身所特有的功能作用与具体方法之中。
,但同时对社会潜在犯罪任何其他社会公民法啊挥着一般性预防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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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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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犯罪刑罚预防的功能
一、特殊预防功能
(一)概念
指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揭露犯罪行为并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做具有的防止罪犯再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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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殊预防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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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预防的作用机制
对犯罪人的物理强制和心理影响。
指行刑司法机关对罪犯主观构成进行系统的思想教育、文化知识教育以及职业培训,从而扭转矫正罪犯的主观构成,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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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预防功能
(一)概念
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制定和适用刑罚时,对社会一般公众所产生的预防犯罪的作用与能力。
(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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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犯罪刑罚预防的效能原则
一、概念
指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为保障犯罪刑罚预防功能的实现与高效发挥,在制刑、求刑、量刑和行刑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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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刑罚效能原则的内容
(一)必然性原则
指犯罪与刑罚惩罚之间必须存在现实的必然联系,应做到有罪必罚。
(二)及时性原则
指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公安政法机关要及时发现与揭露犯罪、审理与惩罚罪犯。
(三)适度性原则
指在制刑和量刑的轻重要符合预防犯罪的目的,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以体现刑罚更公正、更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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