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7月25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有关土地利用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实保护耕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
(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七条 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八条 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
第九条 受理预审申请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当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预审时间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应当实行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一条 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申请预审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预审
1、建设单位申请预审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其内容包括:项目用地宣纸情况、项目用地规模、占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情况、占用耕地情况及补偿措施等。
(2)建设用地涉及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图。
(3)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预审的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合理;
(3)占用耕地的,补偿措施是否可行和合理;
(4)拟使用土地位于地址灾害易发区,是否附具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受理建设项目预审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30天内完成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预审申请,应当出具建设项目预审报告(表5-1),并将预审报告和有关资料抄送有权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表5-1 建设项目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主管机关
项目
建议
书
情况
立项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投资性质及规模
拟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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