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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草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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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草案
新婚姻法草案2010-04-17 15:
在介绍新婚姻法草案条文及纳教授的注释之前,译者愿意向「神学论集」的读者交代几句话。首先,阅读这篇文字,是总复习我们读过教会婚姻法的好机会。屡次有同道问译者:「现行的婚姻法中,哪一条改过了,哪一条仍有约朿力?大公会议后这几年,有关婚姻圣事,出了不少新法令。我们这些传教的本堂神父怎么能都看过呢?」现在那些法典修正委员会的专家们,已经把长而难懂的种种新法令纂修成简短的律文,研读起来就省力多了。这篇文字是一九七四年冬季,在额我略大学的「法律伦理礼仪学志」上发表的﹙注﹚。该大学的婚姻法教授纳神父分章印出婚姻法修正草案原文,再加上简短的注释。凡是与现行婚姻法不同的新法,都以斜体字排印。在本文中,全部修正条文并在一起,这是为了印刷制版的方便。每段注释起始,仅把新的或修改过的法律意译出来。但是,只有新字句没有新内容的,就略过不翻译。叙述了纳神父对每章的注释之后,如果需要的话,译者要加上一些有关的中文资料。此外,这些条文只是草案,并没有法律的约朿力。可是其中不少的是已颁布的新法令的「浓缩」,所以现在就该遵行。这也是译者在附语中要指出的。注:Schema iuris recogniti'De matrimonio'.Textus et observations"in Periodica de re morali,canonica,liturgica 63(1974)611-658.
总则:一-─七条﹙现行法一O一二-─一O一八条﹚
法律要意第二条第一项:「婚姻是男女全部生活的密切结合,其自然的本性,即指向生育教养子女」。第四条第一项:「任何有效婚姻﹙亦﹚称适法婚姻」。第三项:「任何无效婚姻,以当事人至少一方善意结婚,而至双方均明知无效之事实者为限,谓之误认婚姻」。第五条:「领受圣洗人之婚姻,虽然只是一方领受过圣洗,…也该依教会法之规定…」。第六条:「婚约﹙订婚﹚之事,由主教团各自制定法律,…」。注释最重要的改变,是第二条给予婚姻的描述。不再说首要目的及次要目的了。起草人的解释是,这个修正完全依照梵二大公会议「喜乐与希望」宪章内的婚姻道理。订婚一事,因为各地风俗习惯不同,更好编订地方法。其它的一些修正,是名词的确定。「适法婚姻」在现行法典中有着前后予盾的意义。这里它的定义清楚了。不过纳神父指出,在下面一百多条修正律文中,再也看不到这个名词,干脆完全删除这个名词不是更好吗?
「误认婚姻」()看来有了新的定义,这为牧职方面有关系。因为婚生子女﹙适法生子女﹚是由有婚姻或误认婚姻怀胎或产生的﹙现行法第一一一四条,新法第九一条依旧﹚。新法第四条第三项加上「任何」(quodvis)一字,似乎愿意废弃宗座法典解释委员会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之解释,即婚姻缔结系指「于教会前」。照这个解释,有责任遵守却完全没有遵守天主教结婚方式的,虽是善意,也不构成误认婚姻。这个解释在新法中将无约朿力。
译者附语讲婚姻圣事不再以首要目的和次要目的为关键概念,是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训诲。今天就应该这样宣讲,不必等新婚姻法的颁布。有关这方面的参考资料,请看拙著「」﹙光启一九七五年出版﹚六四-六九页。
「适法婚姻」名词在现行法典中,前后使用得不一致,参阅赵庆源着,「天主教婚姻法浅释」﹙安道社会学社一九六七年出版﹚一五页﹙下简称「赵书」﹚。一九四九年后,教律专家关于「误认婚姻」的解说,见赵书一六-一七页。
第一章:婚前应行事务:八-─十六条
法律要意第八条第二项:「于死亡危险中,或迫切举行婚礼的情况下,如不能得到其它证据时,除有反证标识外,结婚人之诚实声明,必要时也可宣誓,说自己为曾经领受圣洗人,并非因任何限制而被禁止人为已足」。第九条:「主教团应订定有关婚前考询及预告等事项之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主任司铎应妥善准备婚礼之举行,为显示出圣事的尊严,并使结婚人及观礼人主动地参与礼节」。
注释比较第八条第二项的条文及现行法典的第一O一九条第二项,就可看出堂区主任司铎在证婚一事上,将有更大的权柄与自由。不仅在结婚人死亡危险中,就是婚礼迫切要举行的情况下,主任司铎就可看情形自行定夺了。
「婚姻预告」全听让主教团自行规定。因此,现行法典之一O二二至一O二六条及一O三O至一O三一条,在将来就要废止了。事实上,「婚姻预告」在我国许多教区从未实施过。
纳神父指出新婚姻法草案第八条第一项的辣丁文似乎有笔误:valide ac licite应改成invalide ac illicite。
第二章:泛论婚姻限制:十七-─三十一条
法律要意第二十条第三项:「主教团可依照特殊情况制定禁婚的或否认的特殊限制」。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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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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