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治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自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
(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练习、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鸩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进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鸩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进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进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进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卫生管理制度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
(一)自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并应规定卫生防护区。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自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游泳场所应将设计说明、水质处理设计参数、场所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透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视机构备查。
第五条环境卫生
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透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人工游泳场所设施与布局
(一)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公道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二)急救室应按《运动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三)*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内中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柜、鞋架等*设施,并设置活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室通道宽敞,保持空气流通。常年开放的室内游泳池宜设有空气调节和换气设备、池水温度调节设施。
(四)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淋浴室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中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排水设施。
(五)为顾客提供饮具的应设置饮具专用消毒间。
(六)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卫生管理制度,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洗的材料展设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并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当设置水封等防空气污染隔离装置。
(七)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八)室内游泳池应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职员出进口及疏散通道,设有机械透风设施。
(九)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机房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分的要求。
(十)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
第七条自然游泳场所设施与布局
(一)自然游泳场围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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