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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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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的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州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州、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责任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同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责任依法及时查处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上一级主管部门转交或指定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
第四条  案件查处和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管辖和落实,涉及跨县市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和举报奖励由州食安办受理和对口转交处理。
第五条  依据本实施细则,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用于规范本区域内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受理、审核和奖励兑现等。
第六条  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和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包括相关举报的案件交办、奖励审定、资金管理、信息发布以及《细则》办法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等。接受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相关举报案件的处理。
第七条按照分段负责的原则,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定,负责举报案件的线索核查、提出举报奖励意见和奖金发放方案。
第八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州和各县市在当年食品安全工作经费预算中列支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食品安全举报范围:
(一)生产制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等食用农产品投入品,或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经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非法使用食品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五)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食品保质期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的;
(八)未按照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私屠滥宰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一)非法走私食品和食品原料的;
(十二)逃避、擅自调离、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食品;
(十三)逃避、擅自出口未经报检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擅自用不合格食品或未经检验检疫食品调换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食品;
(十四)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州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线索;
(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一条  下列举报人员和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人;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
(三)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四)匿名举报不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举报途径: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信函举报;
(三)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
(四)其他途径举报。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举报可采用实名、隐名和匿名3种举报形式,提倡实名举报。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机构为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州、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辖区内分别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电话: 电子信箱:
第十五条  州、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相关举报受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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