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
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
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定价成本的一般
技术规范。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条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商品或服
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
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
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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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四条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
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
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
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经营者成本是指根据经营者财务会计报告确认的成本、费用
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核算得到的某种商品或服务实际生产经营成
本。经营者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
第五条在同一市场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生产
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应当在监审核定每一个经营者
(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
行监审)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
再根据相关规定对平均成本进行审核后确定定价成本。
在同一市场区域内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
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调整并核定该种
商品或服务的定价成本。
第六条职工人数按下列方法核定:
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确
定;
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
准范围的,应按照定员标准范围和实际生产(供给)能力据实核
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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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下限核定;
职工人数没有定员标准或者原行业定员标准不符合目前实
际情况的,可以参照一定范围内或其他地区同类可比企业人均劳
动生产率等综合确定。
第七条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
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
定,但最高不超过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
(1)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2)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行业工资系数的乘积。
行业工资系数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列
入管理费。
第八条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
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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