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委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相关执法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
(四)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审理制度,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
第五条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案审会主任委员决定。
案审会委员为案件具体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可以发表意见,不表决该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条案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案审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列席案审会,分别向案审会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核审、听证情况。
必要时可邀请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列席案审会,就案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案件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案件调查完毕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时一并提出,经案审会办公室预审后,报案审会主任委员审批决定是否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
填报《案审会审理案件报批单》时,应附案件汇报材料。行政处罚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办案机构处罚建议、法规机构核审意见、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行政复议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复议机构对案件的处理建议等。
第八条案审会主任委员同意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审批后2日内将案件汇报材料一式10份送案审会办公室。
第九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拟定召开案审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报案审会主任委员确定。
会议时间确定后,案审会办公室在举行会议的2日前,将会议主持人、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案件承办机构和列席人员,并将案件汇报材料分送参加会议的委员。
第十条案审会主要审理案件的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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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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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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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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