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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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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集思广益, 充分发扬民主精神, 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 涉及标的较大, 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1. 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2. 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 3. 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4. 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5. 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 6. 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号案件, 7. 主任及各业务部负责人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计论的案件。第三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 承办律师出庭前或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第四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七日前, 承办律师应向所属业务部负责人或所主任产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案情简介及简要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第五条书面申请经业务部负责人或主任审阅同意后, 由所内勤分发全所律师,所主任应在七日内安排全所律师讨论。第六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召集,由承办律师主持。第七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由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 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2. 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3. 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4. 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第八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详细书面记录, 该记录交作为案件重要材料附卷归档。与会律师在该案归档前随时有权查阅讨论记录,并对自己发表的意见提出修改。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 OO 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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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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