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月30日)公布调整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新标准自4月1日起执行。
与1999年首次统一调整相比,这次调整幅度较大,今后绝大部分民商事案件将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
这次调整主要是为了应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申请再审案件大量增加给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带来的压力,同时对于完善全国四级法院的功能分层,理顺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秩序也有着重要意义。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指导思想和大幅减少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一、二审民商事案件数量的原则,根据我衡的状况,依次将高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分为四个档次,保证高级法院在每个档次都能受理一定数量的一审案件。对各高级法院辖区内的中级法院立案标准,原则上划分了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三个档次。
这次调整的范围主要是普通民商事案件,不包括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对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确定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新类型、重大疑难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改变级别管辖标准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与1999年首次调整相比,这次级别管辖调整最大的不同是对当事人跨地区的案件设置了相对较低的标的额标准,这对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苏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扬州、南通、泰州、镇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浙江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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