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基层法院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商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下的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案件; (六)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本辖区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七)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破产案件、公司解散案件、公司清算案件。[中级法院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商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二)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三)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 1亿元以下的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参照处理) , 包括: 、侵权纠纷案件; ; 、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 、裁定的案件。(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 (五)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案件; (六的企业、公司破产案件、公司解散案件、公司清算案件; (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高级法院级别管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商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 2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二)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 1亿元以上(含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三)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案件; (四)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四条[根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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