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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作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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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作管理规定
为保证港区内生产、办公、生活三大区域内建筑和设备的安全、健康运行,为了规范对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管理,加强防雷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法规、规范,并根据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港区内防雷工作的管理规定
(一)港区内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防雷装置的检测等雷电防护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港区内防雷工作范围划分:
生产区公共设施、办公区、生活区由设备部负责检测。
生产区域各小变电所、大机、高杆灯、机房钢机构等生产设备及建筑由所属部门负责实施。
港区内防雷工作由设备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相关设备、设施等)由科技信息中心协管,公司安质部、工程部、后勤保卫部、航道部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协同设备部实施本办法。
(三)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2、石油、化工贮存场所;
    3、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4、网络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四)港务公司三大区域新建建筑物,原有建筑物加高或加设桅杆、天线等,及其它新建高大设备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设备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竣工的防雷工程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设备部申请防雷装置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由市级(含市级)以上防雷部门颁发合格证者经设备部审核后可直接投入使用。
(五)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当地雷电活动的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计。原建筑物改造、改建时应参照原设计制定新的设计方案。
(六)每年度由设备部组织实施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设备部负责检测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防雷装置,各部门负责检测管辖范围内的建筑、设备的防雷装置,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相关设备、设施)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由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实施。所有防雷装置由沧州市防雷中心进行最终复测。
(七)年度防雷装置检测结束后,由设备部将所有情况进行汇总,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应向使用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内不整改者,承担相应责任。
(八)各使用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发现不合格防雷设施,有义务向设备部报告。
(九)违反本规定的,由设备部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依法由有关单位和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防雷装置检测的相关要求
    (一)防雷装置的检查要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开始,其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检查防雷接地装置附近有无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如有应重点检查接地装置的导线是否被碰断、损坏,防雷接地装置是否被移位;接地装置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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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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